46. 逾68歲之職業駕駛人,前1年內未受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經檢附通過汽車駕駛人認知功能測驗或無患有失智症證明文件,得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最多至年滿: 為止。 (A) 69歲 (B) 70歲 (C) 71歲 (D) 72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