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與認定適合
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下列何者為應載明於徵選文件之方式:
(A)
適合需要者僅1家時,辦理第2次招標開標。
(B)適合需要者為1家
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C)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
辦理。
(D)其採固定費用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得免除議價程序。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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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22), C(24), D(42), E(0) #1920422
統計: A(15), B(222), C(24), D(42), E(0) #1920422
詳解 (共 2 筆)
#7163775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11條
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並載明於
徵選文件: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徵選文件:
一、適合需要者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二、適合需要者在二家以上者,依適合需要序位,自最適合需要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但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適合需要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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