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更改姓名?
(A)因宗教因素出世
(B)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C)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D)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與其同仁之姓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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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1), B(181), C(77), D(36), E(0) #1266797
統計: A(1631), B(181), C(77), D(36), E(0) #1266797
詳解 (共 7 筆)
#1530353
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得改名
與三親等內直系血親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得改名
同時在同一機關服務與其同仁之姓名完全相同→得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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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342
阿摩~題目沒錯啊~
下列何種情形,得申請更改姓名?
(A)可改姓名
(B)只能改名
(C)只能改名
(D)只能改名
改了題目答案就不對了,況且考選部本來的題目就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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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431
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第 1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更改姓名: 一、原名譯音過長或不正確。 二、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 三、因執行公務之必要,應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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