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那一部法令規範了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活動之事項?
(A)我國公務員服務法
(B)美國文官改革法
(C)我國刑法
(D)美國赫奇法
統計: A(1708), B(352), C(30), D(3894), E(0) #1481962
詳解 (共 8 筆)
(A)我國公務員服務法是規範公務員品性的主要法律。
(B)美國文官改革法,又稱潘德頓法(Pendleton Civil Service Reform Act),於1883年通過,它首次確認了美國聯邦政府的人事管理原則,即競爭考試、職務常任和政治中立,並將此原則法制化、制度化,成為美國文官制度的基本原則。
(C)我國刑法僅是針對「公務員」做出定義。
刑法§10第2項: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順帶一提,刑法基於實際需要,對於公務員之定義相當寬鬆,僅次於國家賠償法。
(D)赫奇法(Hatch Act),又稱「哈契法」,制訂於西元 1939 年,規定公務員不得運用職權或影響力去干擾或影響選舉結果,也不能積極參與政治管理或政治活動,但下列三種人員不受這項規定限制:
1. 撥付總統辦公室經費僱用的人員。 2. 行政或軍事部門的首長或副首長。 3. 由總統提名經參議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此外,赫奇法還規定公務員可以登記參與競選,或在選舉中投票,或對政治事務表示意見,或加入政黨,或對政治團體捐獻財物,以及以旁觀者身分出席政治性會議。然而積極的參與、請求或收受政治捐獻,則為法律所禁止。
綜上所述,可知答案為(D)。
(以上部分資訊摘自維基百科以及 盧妍蓁 同學之痞客邦貼文)
各國行政中立的做法:
1.保障文官身分及地位:文官改革法
2.限制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活動:
3.限制公務人員參與競選或選舉活動
美國文官中立的實踐:赫奇法,依此法,下列活動視為不合法:
1.為政黨候選人背書
2.為政治活動委員會請求捐款
3.為政治活動委員會付款給候選人
4.參與政黨選舉登記
5.散發競選資料
6.在政黨會議中擔任代表
7.為圖利政黨候選人而發表演說
1939年訂定赫奇法,明文禁止常任公務員參與某些政治活動(文官中立之典範)
文官改革法不是潘德頓法(文官法)喔
1883年 美國通過「文官法」開始實施功績制
「文官法」(又稱潘德頓法)的通過實施,象徵以功績為核心的競爭考試模式 將蔚為主流。
1939年 美國訂定哈契法(又稱赫奇法),明文禁止常任公務員參與某些政治活動,亦即文官政治中立之規範,與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立法精神相當。
1978年
1. 美國卡特總統任內推動通過「文官改革法」
「文官改革法」:(1)正式保護「弊端揭發人」,建構聯邦文官的社 會代表性設定為政策目標
(2)成立「資深文官職」(SES)
(3)為確保功績制的施行,特規定九項「功績原則」, 作為聯邦政府人事措施的遵循目標
2. 美國制定「政府倫理法」要求公務人員身體力行遵守官箴
「政府倫理法」該法較為特別即具體的規定,是指定人員都需要申報財產,並由權責單位予以公開,供大眾查閱。
陳真 行政學百分百
方便請教
魚酥大大
您的圖都去哪找的
好清楚喔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