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消防法之罰則,下列何者有連續罰及營業罰?
(A)一定規模之倉庫,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B)消防安全設備未定期檢修申報
(C)消防設備師士為不實檢修報告
(D)違法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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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7), B(158), C(79), D(91), E(0) #1016717

詳解 (共 3 筆)

#1681588
(A)一定規模之倉庫,未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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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300

消防法

第 38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或檢修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未依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定期檢修項目、方式、基準、期限之規定檢修消防安全設備或為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報告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違反第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執行業務之規範、消防設備師(士)之僱用、異動、訓練、業務相關文件之備置、保存年限、各類書表陳報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許可。


(C)消防設備師士為不實檢修報告---在106年修法後,有連續罰及營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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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5877
(A)消防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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