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現行法規,汽車駕駛人酒後駕車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
(A)5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B)6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C)9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D)12 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18萬元罰緩,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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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206), C(1380), D(86), E(142) #487638
統計: A(95), B(206), C(1380), D(86), E(142) #487638
詳解 (共 10 筆)
#1376521
回樓上michael,您說的是第62條,與本題情況不同。(本題在舊法是罰鍰6萬,新法是9萬,拒酒測,舊新法都規定要罰錢且吊銷駕照)
依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第62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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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699
法條已修正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
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
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
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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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484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
,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
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
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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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451
咦?為什麼我印象中肇事逃逸才是吊銷駕照,否則應該吊扣而已,如果有死傷又逃逸是吊銷且終身不得考領,還是我記錯了,這是沒喝酒的情況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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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5955
當初這項考試是十一月考,新法在該年3月1日就已施行了,考選部公布B,事後也未修正答案(目前考選部查到的還是B,當初是沒人申訴呢?還是考選部不理會?只能說考試有時候真的是運氣來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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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6593
感覺7F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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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158
題目是拒絕酒測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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