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應制作筆錄,並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B)扣押之客體包括可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
(C)檢察官依法執行搜索,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不得扣押
(D)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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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3), C(1144), D(23), E(0) #1627961
統計: A(11), B(13), C(1144), D(23), E(0) #1627961
詳解 (共 3 筆)
#3536263
(A)扣押應制作筆錄,並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O)
(B)扣押之客體包括可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O)
(C)檢察官依法執行搜索,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不得扣押(X;得扣押)
(D)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O)
刑事訴訟法 第 42 條 (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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