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刑事訴訟法有關扣押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扣押應制作筆錄,並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B)扣押之客體包括可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
(C)檢察官依法執行搜索,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不得扣押
(D)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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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3), C(1144), D(23), E(0) #1627961

詳解 (共 3 筆)

#2486329
第 133-2 條 偵查中檢察官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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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條  附帶扣押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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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扣押應制作筆錄,並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O)
(B)扣押之客體包括可為證據或得為沒收之物(O)
(C)檢察官依法執行搜索,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不得扣押(X;得扣押)
(D)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O)

刑事訴訟法 第 42 條 (搜索、扣押、勘驗筆錄之製作)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其他必要之事項。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刑事訴訟法 第 133 條 (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扣押不動產、船舶、航空器,得以通知主管機關為扣押登記之方法為之。
扣押債權得以發扣押命令禁止向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向被告或第三人清償之方法為之。
依本法所為之扣押,具有禁止處分之效力,不妨礙民事假扣押、假處分及終局執行之查封、扣押。

刑事訴訟法 第 137 條 (附帶扣押)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139 條 (扣押後之處置-收據、封緘)
扣押,應制作收據,詳記扣押物之名目,付與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
扣押物,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扣押之機關或公務員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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