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幼兒園可以透過制度化管理以防範不適任人員至園任職,請問下列規範何者為非?
(A) 查詢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蒐集、處理及利用不適任人員 資訊,避免不適任人員再度任職
(B) 教保服務機構內若發現疑似不當對待幼兒行為,相關人員必須於十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需 於七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程序,並由認定委員會判定是否屬不適任
(C) 經認定為不適任人員者,主管機關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其資料登載於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並公告違法 不適任人員名單,提高透明度與警示效果
(D) 幼兒園依法應公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學經歷、證照等資料,並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明 顯處所,供家長查核,確保聘用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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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933), C(186), D(73), E(0) #3449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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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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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查詢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立之「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蒐集、處理及利用不適任人員 資訊,避免不適任人員再度任職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第 三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並應建立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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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教保服務機構內若發現疑似不當對待幼兒行為,相關人員必須於十二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需 於七個工作日內啟動調查程序,並由認定委員會判定是否屬不適任 -> 24小時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第 八 條
負責人、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下列人員對幼兒疑似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或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行為之一時,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通報外,應依下列規定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 負責人或財團法人幼兒園董事、監察人,或上開人員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項,或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行為之一,應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2. 教保服務人員有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行為之一,除有前款情形外,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並應以書面署名確認知悉報告後,由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3. 其他服務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行為之一,除有第一款情形外,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並應以書面署名確認知悉報告後,由負責人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通報。
  4. 前三款以外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條第一項,或教保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行為之一,應向負責人報告,負責人並應以書面署名確認知悉報告後,由負責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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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經認定為不適任人員者,主管機關須於三個工作日內將其資料登載於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並公告違法不適任人員名單,提高透明度與警示效果
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違法事件通報辦法
第 十一 條
案件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及教保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調查處理並經認定為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三個工作日內,至本資料庫登載通報資料,並檢附處理情形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或認定委員會之會議紀錄,報中央主管機關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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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幼兒園依法應公開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服務人員的學經歷、證照等資料,並將設立許可證書懸掛於明顯處所,供家長查核,確保聘用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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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7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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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人員防範規範 答案:(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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