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得申請改姓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被認領
(B)被收養
(C)被終止收養
(D)姓氏不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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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6), C(68), D(2194), E(0) #147430

詳解 (共 2 筆)

#137017

姓名條例第 6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 二、被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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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710

姓名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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