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
條件者,其在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超過多少年?
(A) 9 年
(B) 12 年
(C) 15 年
(D) 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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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83), C(39), D(163), E(0) #3048646
統計: A(35), B(83), C(39), D(163), E(0) #3048646
詳解 (共 2 筆)
#5783290
就業服務法 第 52 條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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