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因販賣毒品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並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2 年內故意再犯搶奪罪,構成下列何者?
(A)加重結果犯
(B)數罪併罰
(C)累犯
(D)結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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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1), B(282), C(8336), D(243), E(0) #410369

詳解 (共 9 筆)

#616497

累犯為何意?其意乃指曾受刑罰執行之行為人,於釋放後一定時間內,再犯特定之犯罪而言。此等行為人雖曾受刑罰之制裁,但執行釋放後,不知悔改,竟再犯罪,故刑法乃特設加重刑罰之規定。其法源依據為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故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譬如:黑龍大哥因爭奪黑道地盤於酒店裡威脅並毆打阿狗大哥,但阿狗並未因此交出地盤,於是事隔三日黑龍大哥在去毆打阿狗一次,像黑龍大哥這樣的行為就不算是累犯,而是數罪併罰。

 

那怎樣才算是累犯呢?黑龍大哥要是打完阿狗後,經法院判決處七個月有期徒刑,黑龍大哥也因此去蹲苦窯入監服刑,並於七個月後執行完畢出獄。沒想到黑龍在出獄當天看到阿狗竟搶了他的地盤,一時控制不住情緒一拳毆打阿狗上去,之後黑龍再度被扭送警局併移送地檢署,此時的黑龍就是刑法上之累犯,未來開庭審判之時,法官得以加重刑期至本刑的二分之一。而累犯的犯罪行為跟犯罪對象不限於同一,若是阿龍出獄後去販賣毒品,因販賣毒品之罪責也是徒刑以上之處份,所以也是以累犯論處。再簡單一點,出獄後五年內只要再有犯罪行為,皆為累犯

 

至於累犯之處罰規定:依據刑法的規定,累犯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ㄧ。稱「至二分之ㄧ」乃指法院在最高限度至法定本刑之二分之一之限度內,有自由裁量權,所以要是法院判決未加重至二分之一時,並未違法。但若法院對於累犯卻為做出任何的加重處斷,僅處以法定之最低刑度,則屬違法。

 

另外,行為人若為累犯,但法院於裁判時不察,而於裁判確定後始發覺為累犯者該如何處理? 刑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對於此等撤銷原判決所宣告之刑,而依本法累犯加重處罰之規定更定其刑之程序,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申請該法院裁定之。

 

 

參考網址: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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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329
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三、行為人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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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0108
刑法第17條之加重結果犯,係故意的基本犯...
(共 1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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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912
成立犯罪基本上都有主觀故意了, 不是累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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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396

請問一下,若是滿足其中2項要件

一、行為人必須曾受徒刑之執行。

二、犯罪必須發生於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

但第三項犯的罪是輕罪的話

那麼是甚麼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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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294
累犯需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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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954
累犯不需要相同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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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5326
最佳解解釋很細緻了~只要符合條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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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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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7768
未解鎖
累犯的構成要件有三: 一、行為人必須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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