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公司,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乃財團法人
(B)有限公司,係指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C)公司之成立,須在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登記
(D)解散之公司,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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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7), B(294), C(146), D(274), E(0) #570462

詳解 (共 5 筆)

#820065
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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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49
第 24 條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第 25 條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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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46
第 5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 項。
第 6 條公司非在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後,不得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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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160067
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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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44
第 1 條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
第 2 條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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