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廠商申訴之敘述,下列何項錯誤?
(A)採取異議前置原則
(B)限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
(C)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時,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D)履約爭議,可藉由申訴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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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74), C(19), D(195), E(0) #1808646
統計: A(32), B(74), C(19), D(195), E(0) #1808646
詳解 (共 5 筆)
#2966948
第 74 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第 75 條
I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以下
合稱法令),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招標機
關提出異議:
第 76 條
I廠商對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
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十五
日內,依其屬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以書面分別向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設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地方政府未設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者,得委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第 85-1 條
I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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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4752
不限於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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