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24432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47 對於合夥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應將合夥帳冊交付債權人查閱,法院應依不可代替行為請求權之執行方法執行
(B)對合夥之金錢債權,應先對合夥財產為執行,不足清償時,始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
(C)對合夥之金錢債權確定判決,其執行力亦及於起訴時已退夥之合夥人
(D)對於合夥人個人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不得對合夥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選項A 交付合夥帳冊行為只有持帳冊之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