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遺產稅或贈與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得於前項規定納稅期限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
(A)二個月
(B)一個月
(C)半年
(D)三個月 為限,並准以課徵標的物或其他易於變價或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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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26), C(7), D(16), E(0) #89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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