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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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124), C(237), D(187), E(0) #977594
統計: A(25), B(124), C(237), D(187), E(0) #977594
詳解 (共 2 筆)
#1338066
轉貼自 flinders1983
(A)(B)依民訴法第240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C)依民訴法第24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並無須先經法院核定。
(D)依民訴法第24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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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748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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