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病人於民國112/8/23由醫師開立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且於當日領藥,該處方每次
開藥30日,總用藥量90日,下列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第一次領藥一定要在就診醫院領藥,不可選擇到社區藥局領藥
(B)第二次憑原處方領藥,最快可以領藥日期為民國112/9/9
(C)領完第一次處方後,因故忘記第二次領藥,想起來時已是民國112/11/15,還可以領藥
(D)第三次領藥一定要回醫院領藥,下次看診才能順利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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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296), C(2759), D(32), E(0) #3197615
統計: A(225), B(296), C(2759), D(32), E(0) #3197615
詳解 (共 10 筆)
#6154897
第二次領藥如果有延遲,第三次領藥日期也必須往後延,但第三次的處方必須是在整張處方過期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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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116
B選項: 最快領藥時間是23+20天=9/12
最佳解的敘述是不是有錯,C選項的慢籤最後一天是21號,12月5號已經不能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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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045
整張處方箋截止日: 11/21 (8/23+90天) 過了這天就完全不能再領藥了。
這個題目要注意的是,領下次的藥最快在上次藥用完的前十天,最慢在整張處方箋截止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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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第二次領藥最快9 /11 (8/23+20天),依此類推。
最慢在11/21(處方第90天)前,例如11/15(處方第84天),11/15領的藥可以吃到12/14(11/15+ 30天),但第三次領藥因為處方箋過期了所以不能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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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001
想請問用藥末日為何不是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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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3508
用計算器算第二次領藥日期是9/22
所以看來第一天不用列入計算 (直接加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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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規律是:
若這個月是30天:則下個月領藥日期會跟這個月一樣
若這個月是31天:則下個月領藥日提早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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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 9月(30天)跨10月 則10月的領藥日跟9月一樣 (10/22)
10月(31天)跨11月 則11月的領藥日提早一天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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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5238
補充一個自己會搞混的,假設是28天可以領三次的慢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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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最早可領藥=第一次領藥時間+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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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最早可領藥=第二次在最早可領藥時領+28 不用再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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