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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4年 - 94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33 | 科目: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4年 - 94 警察特種考試_四等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33

年份:94年

科目:公職◆憲法

47.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2號解釋,憲法本文第16條保障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下列何事?
(A)確保有三級三審程序
(B)確保有言詞辯論程序
(C)確保有對質詰問權利
(D)確保有受公平審判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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