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B)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C)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D)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警察機關負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8), B(141), C(103), D(6281), E(0) #1420905

詳解 (共 4 筆)

#1666947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
(共 2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1678135
(D)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共 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656206

13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

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D)

8
0
#597941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