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法定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B)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C)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D)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警察機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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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41), C(103), D(6281), E(0) #1420905
統計: A(128), B(141), C(103), D(6281), E(0) #1420905
詳解 (共 4 筆)
#4656206
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
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
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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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411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13 條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二、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三、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前項資料之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
申請提供資料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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