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除有特殊情形經核准者外,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二十日內填具
(B)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
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C)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
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D)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
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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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1), B(117), C(112), D(56), E(0) #1849570
統計: A(641), B(117), C(112), D(56), E(0) #1849570
詳解 (共 7 筆)
#3544895
(B)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n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8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辦理部分驗收,其所支付之部分價金,以支付該部分驗收項目者為限,並得視不符部分之情形酌予保留。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C)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9條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D)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n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6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三、廠商名稱。
四、履約期限。
五、完成履約日期。
六、驗收日期。
七、驗收結果。
八、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九、其他必要事項。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驗收前之檢查、檢驗、查驗或初驗,亦同。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97條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前項限期,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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