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非屬生前贈與歸扣之範圍?
(A)因兒子創業而贈辦公用品一套
(B)為女兒到日本工作,所買套房之價金
(C)女兒到美國遊學之費用
(D)因兒子結婚而代其給付購屋之頭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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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37), C(292), D(15), E(0) #1455720

詳解 (共 4 筆)

#2464350

特種贈與之歸扣原因:結婚 分居 營業

案例:甲死亡,死亡時現存財產總額為800萬,繼承人有配偶乙、子女三人丙丁戊,甲生前曾因丙創立事務所贈與100萬開業金、丁結婚時贈與100萬、戊分居時贈與200萬:

1.計算財產總額(將特種贈與加計):800+100+100+200=1200

2.乙丙丁戊依據應繼分比例均為1/4,原則上各自應繼承到遺產為300萬,但實際分配如下:

(1)乙:300萬

(2)丙:300-100=200萬(扣除營業贈與)

(3)丁:300-100=200萬(扣除結婚贈與)

(4)戊:300-200=100萬(扣除分居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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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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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7584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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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73條: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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