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對乙有A債權,並由乙提供其不動產供甲設定抵押權,以擔保A債權。如A債權之時效已完
成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之債權已消滅,甲不得再請求乙為給付
(B)乙不知時效完成仍履行其債務時,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
(C)即使乙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亦不生任何效力
(D)甲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得實行為擔保A債權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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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4), B(473), C(302), D(3176), E(0) #1014316
統計: A(1024), B(473), C(302), D(3176), E(0) #1014316
詳解 (共 6 筆)
#1326584
《民法》第880條規定:「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以,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遇上時效消滅,依法仍可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然如已逾「五年」,則該抵押權依法即消滅,自不得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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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2469
A甲還是可以請求乙給付,只是乙可以拒絕
B乙如果自願還錢則不可以再要回去
C乙自己承認要還錢還是有效的
D參考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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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6551
補ABC的法條,說明參考樓上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A)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B);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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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567
請問有人可以說明這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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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6094
本題核心在於: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與抵押權之法律效果。
依《民法》體系應區分:
-
消滅時效完成 → 債權並未消滅
-
只是變成「抗辯權發生」狀態(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各選項逐一分析
(A) 甲對乙之債權已消滅,甲不得再請求乙為給付
❌ 錯誤
消滅時效完成後,債權本身並未消滅,只是乙取得「時效抗辯權」。
若乙不主張時效抗辯,甲仍可請求給付。
? 時效完成 ≠ 債權消滅
(B) 乙不知時效完成仍履行其債務時,得依不當得利請求甲返還
❌ 錯誤
依《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仍為履行者,不得請求返還。
因此即使乙不知道時效完成,仍屬清償既存債務,不構成不當得利。
(C) 即使乙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亦不生任何效力
❌ 錯誤
依《民法》第129條、第144條見解:
-
時效完成後
-
若債務人承認債務
-
即視為拋棄時效利益
-
債權回復可請求狀態
因此承認是有效的。
(D) 甲於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得實行為擔保A債權之抵押權
✅ 正確
重點法理:
-
債權雖罹於時效
-
抵押權為物權
-
抵押權之行使原則上不因主債權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
但依實務與民法規定,抵押權仍有其獨立消滅時效期間
本題考點整理
| 項目 | 法律效果 |
|---|---|
| 債權時效完成 | 債權未消滅,只生抗辯權 |
| 時效後履行 | 不得請求返還 |
| 承認債務 | 視為拋棄時效利益 |
| 抵押權 | 原則上仍得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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