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擬由乙公司離職,計算離職金時,得知近10年原本約定代扣的員工儲值金,雖有從薪資扣款,但並未匯入儲值金帳戶,共積欠10萬元,乙拒絕給付該款項,並稱已逾請求時效,請問該積欠款時效應屬下列何者?
(A) 1年
(B) 2年
(C) 5年
(D) 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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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26), C(41), D(85), E(0) #3673863
統計: A(7), B(26), C(41), D(85), E(0) #3673863
詳解 (共 2 筆)
#7112009
甲擬由乙公司離職,計算離職金時,得知近10年原本約定代扣的員工儲值金,雖有從薪資扣款,但並未匯入儲值金帳戶,共積欠10萬元,乙拒絕給付該款項,並稱已逾請求時效,請問該積欠款時效應屬下列何者?
(A) 1年❌
(B) 2年❌
(C) 5年❌
(D) 15年✔️
乙公司從甲的薪資中扣除了員工儲值金,但並未實際匯入儲值金帳戶,這構成了一種不當得利或債務不履行。
民法對於不同類型的債權請求權有不同的時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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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債權請求權: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一般債權的請求權時效為15年(民法第1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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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時效: 某些特定類型的債權,例如利息、紅利、租金、撫養費等,法律規定較短的時效(5年或2年)。
在這個案例中,員工儲值金被公司扣除但未實際存入,這屬於公司積欠員工的一筆款項,不屬於民法中特別規定短期時效的項目。因此,應適用一般債權請求權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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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D)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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