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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16942 |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民法#116942

年份:112年

科目:國營事業◆民法

47. 甲男、乙女育有2子(長子丙、次子丁),惟乙女早逝,甲男獨自撫育2子,為鼓勵2子勤奮向學 ,甲男與2子約定研究所畢業即贈新臺幣(下同)20萬元獎學金以資鼓勵。長子丙於民國111年6月間順利自研究所畢業,獲得甲贈與20萬元。孰料,甲於112年元月即因心肌梗塞猝死,清理甲之財產後發現有存款100萬元,惟尚積欠銀行債務120萬元。設丙、丁均未拋棄繼承,則丙、丁對於甲積欠銀行之債務應負之清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丙負擔20萬元債務
(B)僅丁負擔20萬元債務
(C)丙、丁連帶負擔100萬元債務
(D)丙、丁連帶負擔120萬元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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