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外國人因同鄉以代辦工作簽證為名,招募來臺非法工作經查獲後,主管機關得為何種處置?
(A)為偵辦與審理案件,得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B)得為專案許可被害人居留
(C)因被害人已經非法工作,不得給予申請工作許可
(D)安排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 B(42), C(38), D(331), E(0) #2796429
統計: A(117), B(42), C(38), D(331), E(0) #2796429
詳解 (共 3 筆)
#5820484
新修法內容
ㅤㅤ
A.
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得視案件偵查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居留許可,每次延長不得逾一年。
B.
1. 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其申請,核發一年效期之居留許可
2. 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其在我國「永久居留」。
C.
核發居留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得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限制,其工作許可期間,不得逾居留許可期間。
D.
1. 有返回原籍國(地)意願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聯繫被害人原籍國(地)之政府機關、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構、非政府組織或其家屬,協助將其安全送返原籍國(地)。
2. 被害人有返回原籍國(地)意願者,司法警察機關或安置保護之民間團體應通知司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儘速偵查、審理。
1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