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稱為:
(A)市道
(B)區道
(C)縣道
(D)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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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8), C(37), D(0), E(0) #479958

詳解 (共 1 筆)

#735179
公路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6月18日【公布日期】民國102年7月3日
第2條(用詞定義)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二、國道:指聯絡二直轄市(省)以上、重要港口、機場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直轄市(省)間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文化中心之主要道路。 
 
四、市道:指聯絡直轄市(縣)間交通及直轄市內重要行政區間之道路。 
 
五、縣道:指聯絡縣(市)間交通及縣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六、區道:指聯絡直轄市內各行政區及行政區與各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七、鄉道:指聯絡鄉(鎮、市)間交通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之道路。 
 
八、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輸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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