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得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擔任何種工作?
(A) 主驗。
(B) 會驗。
(C) 監驗。
(D) 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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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4), B(298), C(44), D(1486), E(0) #2192185

詳解 (共 1 筆)

#5614220

第 91 條
機關辦理驗收人員之分工如下:
一、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二、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三、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人員。
協驗人員,為設計、監造、承辦採購單位人員或機關委託之專業人員或機構人員。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方法、程序或標準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有監驗人員者,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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