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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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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 申報)大意#6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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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 申報)大意#66871 |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 申報)大意#66871
年份:
106年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48 對於懲戒案件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再審之訴,當然停止懲戒處分之執行
(B)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為提起再審之事由
(C)再審之訴,得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前撤回之
(D)原移送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逕為判決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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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最佳姐❤️
B1 ·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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