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鐵路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由下列何機關(構)定之?
(A)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B)鐵路機構
(C)勞動部
(D)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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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54), C(28), D(3919), E(0) #603681
統計: A(13), B(254), C(28), D(3919), E(0) #603681
詳解 (共 2 筆)
#1324512
第21條
國營鐵路,除以客貨運輸為主要業務外,得辦理下列附屬事業:
一、鐵路運輸之碼頭及輪渡運輸。
二、鐵路運輸之汽車接轉運輸。
三、鐵路運輸必需之接送報關及倉儲。
四、鐵路運輸與建築所需工具、器材之修理及製造。
五、培養、繁榮鐵路運輸及傳承鐵路文化所必需之其他事業。
前項國營鐵路機構得辦理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業、會計、
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56-4條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
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
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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