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地方性公民投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鄉(鎮、市)民對於鄉(鎮、市)自治事項亦可提出地方性公民投票
(B)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C)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原則上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
(D)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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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0), B(16), C(70), D(151), E(0) #322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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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4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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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5010

公民投票法

第 3 條

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

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第 26 條

公民投票案應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B)

公民投票案相關事項,除本法已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C)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公民投票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應報請行政院認定。

 

第 47 條

公民投票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全國性公民投票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第一審地方性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D),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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