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法院組織法第85條規定之臨時開庭,下列何者錯誤?
(A)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B)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其法官應就本院法官中指派,不得以所屬下級法院法官充之,因地方法院法官與高等法院法官之職等與經歷均有別
(C)「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該辦法名稱中雖有「臺灣高等法院」之字句,但係由司法院定之,而非由臺灣高等法院定之
(D)臨時開庭期間,需用之傳票、拘票、押票、搜索票、收容書、留置票、提票、還押票、歸案證明書或其他例行公文用紙,由各法院預蓋印信交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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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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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以下各院或分院必要時,得在轄區內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