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不得違反三審級訴訟原則
(B)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得提起再審,違反比例原則
(C)立法機關得訂定特別訴訟程序
(D)應由行政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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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40), C(160), D(19), E(0) #875317
統計: A(32), B(40), C(160), D(19), E(0) #875317
詳解 (共 2 筆)
#7179828
補充(D)
雖然是公法爭議,但是不屬行政法院審理事件:
1.政黨違憲解散事件。
2.選舉(罷免)訴訟: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之訴訟。(本題)
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4.律師懲戒事件。
5.刑事補償事件。
6.國家賠償事件。但如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者,則行政法院例外有審判權。
7.公務員懲戒事件。
8.依法官法所規定之法官、檢察官懲戒案件及法官職務案件。
參考資料: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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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9722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選舉訴訟採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係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符合選舉訴訟事件之特性,於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尚無侵害,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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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關於選舉訴訟制度,司法院大法官解釋認為:
(A) 不得違反三審級訴訟原則 ->二審終結不得再審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不得提起再審,違反比例原則 ->無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
(C) 立法機關得訂定特別訴訟程序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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