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 (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 識別資料後錄存。但下列何種情況,不得作為排除蒐集之原因?
(A)經當事人明確拒絕,並提供其他替代之證明文件足資確認其身分者
(B)未滿 14 歲之兒童
(C)持外交簽證入出國(境)者
(D)經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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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2), B(92), C(64), D(33), E(0) #2790184

詳解 (共 4 筆)

#5179045
入移法第91 條 (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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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錄存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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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

第 91 條

外國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於入出國(境)接受證照查驗或申請居留、永久居留時,移民署得運用生物特徵辨識科技,蒐集個人識別資料後錄存。

前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未滿十四歲。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免申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移民署專案同意。

未依第一項規定接受生物特徵辨識者,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其入國(境)、居留或永久居留。

有關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之對象、內容、方式、管理、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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