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各級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於災害應變範圍內,依其權責可以徵 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等, 惟前述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何種事由者,不在此限?
(A)因可歸責於該人民
(B)因可歸責於縣市政府
(C)因可歸責於第三方
(D)因可歸責於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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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3), B(15), C(63), D(11), E(0) #2510870
統計: A(763), B(15), C(63), D(11), E(0) #2510870
詳解 (共 3 筆)
#6210176
人民因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七款與第十一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
第一項損失補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該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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