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照教師請假規則之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幾日?
(A)7日
(B)5日
(C)3日
(D)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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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4), B(33), C(28), D(49), E(0) #980722

詳解 (共 2 筆)

#1595238
公立中小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核 給,服務年資滿一學年者,自第二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七日;服務滿 三學年者,自第四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十四日;滿六學年者,自第七 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二十一日;滿九學年者,自第十學年起,每學年 應給休假二十八日;滿十四學年者,自第十五學年起,每學年應給休假三 十日。 初任教師於學年度開始一個月以後到職,並奉派兼任行政職務者,於次學 年續兼時,得按到職當學年在職月數比例核給休假。第三學年以後續兼者 ,依前項規定給假。 除初任教師外,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未滿一學年者,當年之休假日數 依第一項規定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 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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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696
教師請假規則第 8 條 公立中小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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