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簡易人壽保險法規定,有關中華郵政公司之關係企業,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
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料者,應處罰鍰多少?
(A)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
(B)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D)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統計: A(100), B(106), C(541), D(3761), E(0) #2761305
詳解 (共 5 筆)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三十四條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第一
百四十八條規定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
專業經驗人員,檢查中華郵政公司之業務
及財務狀況或令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報
告營業狀況時,中華郵政公司之負責人或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十萬
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
二、隱匿或毀損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
冊文件。
三、對檢查人員詢問其職務上之事
項,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故意答復不
實。
四、屆期不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
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或提報不實、不
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查核費用。
2 中華郵政公司之關係企業或其他金
融機構,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第四項派員檢查時,怠於
提供財務報告、帳冊、文件或相關交易資
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引用條文
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1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檢查保險業之業務及財務狀
況,或令保險業於限期內報告營業狀況。
2 前項檢查,主管機關得委託適當機構或專業經驗人
員擔任;其費用,由受檢查之保險業負擔。
3 前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得為下列行為,保險
業負責人及相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一、令保險業提供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各
項書表,並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
二、詢問保險業相關業務之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三、評估保險業資產及負債。
4 第一項及第二項檢查人員執行職務時,基於調查事
實及證據之必要,於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得為下列行
為:
一、要求受檢查保險業之關係企業提供財務報告,或
檢查其有關之帳冊、文件,或向其有關之職員詢問。
二、向其他金融機構查核該保險業與其關係企業及涉
嫌為其利用名義交易者之交易資料。
5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
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
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