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授信限額規定,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
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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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96), C(591), D(70), E(0) #1712132
統計: A(89), B(296), C(591), D(70), E(0) #1712132
詳解 (共 4 筆)
#5850216
法人10%
自然人2%
口訣:法式(10)然餓(2)
只吃法式料理自然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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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135
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對同一自然人之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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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5987
1.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3%,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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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15%,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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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
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該銀行之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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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40%
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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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10%
其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2%
(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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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40%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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