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銀行法第 33 條第 2 項之授信限額規定,銀行對利害關係人為擔保授信,其中對同一法人之擔保授 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多少?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五
(C)百分之十
(D)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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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96), C(591), D(70), E(0) #1712132

詳解 (共 4 筆)

#2637569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授信限額、授信總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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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216
法人10%
自然人2%
口訣:法式(10)然餓(2)
只吃法式料理自然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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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135

授信限額,指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其中同一法人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同一自然人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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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5987
1.銀行對同一自然人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3%,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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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銀行對同一法人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15%,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5%
ㅤㅤ
3.銀行對同一公營事業之授信總餘額:
不受前項規定比率之限制,但不得超過該銀行之淨值。
ㅤㅤ
4.銀行對同一關係人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40%
其中對自然人之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6%
ㅤㅤ
4.(2)對同一關係人之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10%
其中對自然人之無擔保授信,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2%
(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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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
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40%
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該銀行淨值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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