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公文「函」的結構,通常分為「主旨」、「說明」、「辦法」三段,關於其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A)「說 明」不得分項條列。
(B)「主旨」可分段完成。
(C)「說明」應力求具體扼要,勿作較詳細之敘述
(D)「辦法」可因 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等名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3), C(18), D(119), E(0) #2791460

詳解 (共 2 筆)

#5922121
文書處理手冊第7-8頁,行政院104年7...
(共 1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596437
案情簡單可用「主旨」一段完成者,勿硬性分割為二段、三段;「說 明」、「辦法」兩段段名,均可因事、因案加以活用。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