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有關支票應記載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支票未記載付款地,該支票無效
(B)支票未記載受款人,該支票無效
(C)支票不限於見票即付
(D)支票未記載發票地,該支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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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1), B(34), C(53), D(94), E(0) #2062491

詳解 (共 1 筆)

#3935846
第 125 條
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付款人之商號。
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
六、發票地。
七、發票年、月、日。
八、付款地。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為發票地。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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