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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8391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8391

年份:101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48.李四為納稅義務人,現年25歲,臺北市人,單身,扶養21歲並就讀臺灣大學會計系三年級的弟弟,則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李四扶養弟弟可申報減除的項目為下列何者?
(A)個人免稅額
(B)保險費列舉扣除額
(C)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D)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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