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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21918

年份:113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48.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或私募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除因避險目的,或依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之槓桿型 ETF 及反向型 ETF 外,其期貨交易契約價值超過其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多少者,應依金管會規定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A)百分之十五
(B)百分之二十
(C)百分之三十
(D)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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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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