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日前有小販在捷運車廂內向乘客兜售商品,其行為於同一日內被查 獲第二次以上者,處行為人(該小販)新台幣多少罰鍰?
(A) 一千五百元
(B) 三千元
(C) 七千五百元
(D) 依交易金額處二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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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75), C(538), D(61), E(0) #1565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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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459
第 5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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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運輸法第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或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

以下罰鍰:

一、車輛行駛中,攀登、跳車或攀附隨行。

二、妨礙車門、月台門關閉或擅自開啟。

三、非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輛或人員,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進

    入大眾捷運系統之路線、橋樑、隧道、涵管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

    之處所。

四、未經驗票程序、不按規定處所或方式出入車站或上下車。

五、拒絕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查票或妨害其執行職務。

六、滯留於不提供載客服務之車廂,不聽勸止。

七、未經許可在車上或站區內募捐、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

    他商業行為。

八、未經許可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九、於大眾捷運系統禁止飲食區內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或隨地吐痰

    、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菸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

    、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致妨礙

    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一、非為乘車而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致妨

      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十二、躺臥於車廂內或月台上之座椅,不聽勸阻。

十三、未經許可在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設攤、搭棚架或擺設筵席。

十四、於月台上嬉戲、跨越黃色警戒線,或於電扶梯上不按遵行方向行走

      或奔跑,或為其他影響作業秩序及行車安全之行為,不聽勸止。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大眾捷運系統站、車人員得視情節會同警察人員

強制其離開站、車或大眾捷運系統區域,其未乘車區間之票款,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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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1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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