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立法者得依傳播方式之不同,對於言論自由為合理之限制
(B)國家對於言論自由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C)刑法中有關毀謗罪之規定,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所必要,其存在並不違憲
(D)因言論之表達而侵犯他人名譽或隱私者,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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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15), C(184), D(781), E(0) #782278
統計: A(97), B(115), C(184), D(781), E(0) #782278
詳解 (共 2 筆)
#1184702
大法官在此對法條內容做出有利媒體工作人的解釋:「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首先,媒體工作人完全能證明所報導之事為真實,不罰;若媒體人依據手中所掌握的資料,而認為所報導的事件為真實,則其誹謗罪亦不能成立,若檢察官或當事人要告媒體,必須自行舉證;所以,當記者手中掌握相當證據資料,而相信某事件為真,做出相關報導,只要並非是涉及他人私德或與公共利益無關,即無所謂誹謗罪的問題。這又是由合的角度中和言論自由與言論過度自由的問題,做出裁定。(先正面解釋,再反面說明,最後合併做出意見,亦是大法官解釋文的常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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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619
釋字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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