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6大學法施行細則關於共同必修科目之規定,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八○號解釋宣告違憲,係違反憲法何種規定?
(A)第十三條信仰自由
(B)第七條平等權
(C)第十一條講學自由
(D)第二十一條受教育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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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4), C(3672), D(453), E(0) #782283

詳解 (共 2 筆)

#2736011
釋字380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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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763
教育部邀集......共同研訂之。為講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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