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何者不屬於公權力行為,因而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A)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收集垃圾之行為
(B)公立醫院醫師之一般診療行為
(C)衛生局發布食品檢查結果新聞稿之行為
(D)觀光局舉辦晚會施放煙火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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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2467), C(437), D(176), E(0) #397978
統計: A(175), B(2467), C(437), D(176), E(0) #397978
詳解 (共 8 筆)
#555104
剛剛查書,現在事實行為已經可以適用行政救濟程序了。(以前事實行為沒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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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100
行政機關所為的事實行為,原則上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一般給付之訴,若有國家賠償法第2條之情形,亦得適用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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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790
公立醫院之一般醫療行為等同於私立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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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819
請問有人可以幫忙回答C選項嗎?它不是一種是行政上事實行為嗎?為何為有國賠問題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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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15
同意二樓。
實務見解:
A選項:91年台上字第1062號
C選項:93年台再字第28號,雖於本案件中不成立,惟其理由在個案間欠缺因果關係,是以該行為仍有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實務見解:
A選項:91年台上字第1062號
C選項:93年台再字第28號,雖於本案件中不成立,惟其理由在個案間欠缺因果關係,是以該行為仍有可能構成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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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478
c選項是不是有間接對外發生效力的問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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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614
請教一下D選項施放煙火行為的性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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