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郵件狀況,依郵政法規定不得請求補償,何者錯誤?
(A)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B)保價郵件,因天災事變致有損失
(C)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D)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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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449), C(12), D(16), E(0) #1468866
統計: A(13), B(449), C(12), D(16), E(0) #1468866
詳解 (共 1 筆)
#4991785
第31 條 (不得請求補償之情形)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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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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