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就業服務法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 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幾年?
(A) 12 年
(B)15 年
(C)14 年
(D)10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5), B(42), C(1020), D(44), E(0) #1402467

詳解 (共 3 筆)

#1558568

核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且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而有特殊表現,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資格、條件者,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公文連結可以點這裡歐 

37
0
#3267451
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
(共 11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1
#1492346

就服法第52條第5款

5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