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公務員因結婚、陞遷異動、退休等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得超過新臺幣:
(A)五百元
(B)一千元
(C)三千元
(D)八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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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5), B(931), C(4438), D(99), E(0) #926824
統計: A(1485), B(931), C(4438), D(99), E(0) #926824
詳解 (共 10 筆)
#1139578
個人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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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7474
他下面還有但書:
四、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得受贈之:
(一)屬公務禮儀。
(二)長官之獎勵、救助或慰問。
(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
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
(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
職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傷病、死亡受贈之財物,其市價不
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
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
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
其長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所以一般婚宴的親友包一般般的數目根本沒差
長官包超過三千你要簽報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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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1426
意思是我結婚,有長官要包三千六,我卻不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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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00
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 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ㅤㅤ
這是表示我結婚,長官不能一次包三千六,要分兩次包的意思嗎? 求解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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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845
看來公務員的長官只能包2600了 XDDD
他們應該很開心,比一般社會禮節還少
他們應該很開心,比一般社會禮節還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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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042
同一年度同源一萬為限,感覺上還是有些灰色地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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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483
不是還有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這一條嗎?應該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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