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乙等廠商參與政府採購之投標,標案之履約期間為 2 年,開標結果由乙得標,甲未得標並認開標
結果(即原處分)為違法,乃提起行政救濟,經異議、申訴,均未獲救濟,而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
銷原處分。嗣因訴訟費時,拖延近 2 年,法院定期進行言詞辯論時,乙因得標而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契
約僅剩半個月即履約完畢,預計判決時已履約完畢。下列法院進行之程序,何者最為適當合法?
(A)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仍判決撤銷原處分
(B)進行闡明,向甲曉諭,是否變更訴訟類型,改以確認違法之訴代之
(C)依甲之聲明進行辯論、裁判,如認甲為有理由,作成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於主文中諭知原處
分違法
(D)進行闡明,向甲曉諭,如有情況判決發生,是否追加賠償之聲明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648), C(174), D(168), E(0) #2980871
統計: A(37), B(648), C(174), D(168), E(0) #2980871
詳解 (共 6 筆)
#6153604
行政訴訟法196條: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法。」
行政訴訟法198條:情況判決
「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本題先提撤銷訴訟,惟進行中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故提撤銷訴訟已無實益,應改提確認違法之訴。
情況判決適用於撤銷訴訟,前提是處分仍存在(有應撤銷但基於公益而不能撤的情形)
16
0
#6169359
乙廠商得標,且與採購機關訂立之契約,僅剩半個月即履約完畢,預計判決時已履約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撤銷原處分已無實益。法院得類推行政訴訟法125條及196條2項之規定,行使闡明權,曉諭甲變更訴訟類型為違法確認訴訟。
3
0
#5742769
行政訴訟法(111 年 06 月 22 日修正)
第 6 條地1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