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甲有 3 個子女乙、丙、丁,乙結婚後收養一子 A,丙出嫁並育有一女 B, 甲最小兒子丁,因先天重度身障,甲擔心自己將來過世後,丁恐無法自理, 故要求丙先立下書面表示願意拋棄繼承。甲並於遺囑中載明乙只能繼承其 所有遺產的四分之一,剩餘財產歸由丁所有。不料乙因車禍意外,竟先甲 而死亡,嗣後甲死後遺有遺產 8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於繼承開始前預先為繼承權之拋棄,無效
(B)乙於繼承開始時已死亡,得由其養子 A 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C)若事後發現甲在外尚有欠款 800 萬元,丁得於知悉欠款之時起 6 個月內 以書面向其他繼承人為拋棄繼承之表示
(D)甲之遺囑指定乙繼承遺產四分之一,其餘歸丁所有,已侵害丙之特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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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8), D(1), E(0) #386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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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考察了民法繼承編中非常核心的幾個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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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04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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